我国竞技体育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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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体育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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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随着我国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产业化的发展,体育纠纷不断的出现,并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比如我国的体育体制问题、我国的《体育法》不够完善、各方对利益的角逐等等,其中,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替代性解决机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同时,大量竞技体育纠纷往往围绕竞赛产生,且经常发生在体育竞赛将要举行之际或已经进行之中。

关键词:体育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竞技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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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产业化的发展,体育纠纷不断的出现,并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比如我国的体育体制问题、我国的《体育法》不够完善、各方对利益的角逐等等,其中,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替代性解决机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1.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是指各种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由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并控制的替代诉讼程序解决体育纠纷方式方法的总称。它是一种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法院诉讼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法,与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形成协调互动的关系,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它通过诉讼以外或者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形式各式各样,主要包括调停、调解、小型审判、中立评价、专家裁决、调解一仲裁六种形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这些类型,比较符合体育纠纷在更大程度上寻求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特点。

1.2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2.1可控性和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纠纷解决程序、控制程序,并达成解决方案,如不能达成解决方案,仍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1.2.2程序快捷、费用低廉,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使得解决纠纷的程序通常比较灵活、快捷、费用低廉,节约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1.2.3非对抗性、非公开性,以妥协而非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与诉讼程序中的那种针锋相对的对抗方式比较起来,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双方的长久的合作,另外,程序都是非公开的,使得大量纠纷能在不透露给外人的情况下解决。

1.2.4结果的非强制性,结果通常不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除外)。因此,当替代性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解决争议时,最终仍要通过法院诉讼解,由于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般情况下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1.2.5较强的适应性,对新颖的纠纷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当人们需要处理一些新颖的纠纷时,在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而无法及时处理时,能够迅速提供一种或多种适应社会的解决程序。免费论文参考网。

2体育纠纷ADR的机制建构

2.1体育谈判作为第一道程序

体育谈判是一种任意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其实质在于通过协商求得和解。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把各自对争议的立场、观点解释清楚,并对双方的利益重新权衡,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找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进而达成和解协议。免费论文参考网。因而,谈判是一个自愿的过程,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策略,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谈判和终止谈判而采取其它的解决方式。

从体育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体育谈判可以分为确定规则的谈判和解决纠纷的谈判。一般的体育俱乐部和赞助企业之间的商务谈判或缔约谈判都属于第一类,其目的和功能在于订立合同,其中也包括避免纠纷和纠纷发生后适用的规则。在与体育有关的各种契约缔结过程中,体育谈判不仅是体育契约达成的基本手段,还是一种防止纠纷发生的手段,同时还具有为潜在的纠纷发生时选择解决的途径和适用规范的重要功能。免费论文参考网。若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体育纠纷ADR处理纠纷时,最好双方能首先考虑谈判程序,若不愿意再选择其它的体育纠纷ADR处理方式。

2.2体育组织的内部处理程序作为第二道程序

我国的体育行会是民间组织,对体育内部纠纷的解决权是由行会章程规定的,体育内部纠纷的最终处理决定只能视为具有“内部”的约束,其解决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应作为启动体育调解或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因为这样能更好地维护体育组织的自治性。维护体育组织的自治性、用尽内部解决机制,是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共同做法。为了提高体育纠纷解决的效益,扩大新的救济方式,建立我国协调统一的体育ADR机制首先应发挥要体育组织的内部自律自治功能。要将内部解决设定为前置程序,与其它的体育ADR机制很好地衔接起来,对内部机制无法化解的纠纷才可申请非讼性裁决机制。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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