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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韩国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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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历史学界一直关注着中国明清时期的民间文书,在中国、日本、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韩国历史学界积累了大量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相关研究成果。不仅如此,韩国学者还利用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等史料发表了优秀的研究成果。但是,与了解日本及西方学界的研究成果相比,中国学界对韩国的研究成果了解相对匮乏。鉴此,文章从契约惯例、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诉讼及纠纷、赋役制度、宗族等方面,总结韩国学界对民间文书的利用、研究成绩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韩国;明清史;民间文书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21)04-0144-09

20世纪90年带来以来,韩国学界持续对中国明清时期的民间文书进行了研究,但由于语言上的差异,中国学界对韩国的研究了解并不全面。鉴于此,本文将整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学界的中国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回顾韩国学界的研究倾向,并为今后民间文书研究的发展提供一个讨论的空间。本文提及的民间文书,从狭义上来说,是指民间写成的文书,诸如巴县档案和淡新档案等,县级官衙中保存的民间写成的文书也属于民间文书的范围。因此,本文将对韩国学界民间文书研究历史进行整理,而这些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徽州、贵州、山西地区的民间文书,也包含四川、台湾地区的县级档案史料。

一、契约惯例研究

惯例是指虽然不受法律强制约束,但反复得到社会成员认同的特定行为,以及被广泛认可的社会约定。明清时期民间社会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其样式和内容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当然,这深受“日用类书”的影响。1比起正式律法,包含契约在内的各种惯例对民间日常生活运作更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原理[1]25。

关于明清时期支撑民间社会契约文书的性质、作用和意义,日本及中国学者已有深入研究,1但韩国学界几乎没有关于契约惯例的著作。2018-2019年,韩国仁川大学和中国河北大学合作,出版了《从民间契约文书看中国土地买卖惯例》《以民间文书解读中国家庭》《民间契约文书展现的中国人的经济生活》等论著,概括了明清及民国时期的买卖、租佃、分家、合伙、借贷等各种契约文书的形式和特点,这些文书的译介,使韩国学界契约惯例研究迎来了新的转机。2韩国学界关于明清时期契约惯例的研究可分为合伙、买卖、租佃、继承研究。

(一)合伙研究

合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出资、经营资本并分担损益的商业组织形式”[2]173,在唐宋时代已盛行,至明清时期,合伙开始在中国各地的工商业、农业、林业、矿业等领域出现,民国时期被编入法律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3]154-155。韩国合伙研究是以中国和日本的合伙研究为基础的,3郑址镐在1997-2002年的研究中,分析了清代井盐业的凿井工程中发生的各种合股形式及损益分担结构[4],明清时期合伙的经营形态及特点[5],合伙的资本构成及股份的转让、变动情况[6],身股的性质及清代社会对身股的认知[7],合伙的利益分配及债务分担结构等[8]。2003年,他首次向韩国学界介绍了福建及贵州地区的山林契约文书,从中可见多合伙制情形[9]。2006年,他强调中国的合伙是通过血缘、地缘及合作关系等多样的人际网络组织而成,这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落后特性,而是在竞争社会中内在的人际网络产生的生存战略[10]369-370。而孙承希则对合伙的近代性以及合伙惯例与国家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从古代到近代的合伙所具有的历史连续性,并揭示了合伙被編入国家法律体系的过程,同时也剖析了合伙在企业史中的意义[11]341-342。

(二)买卖、租佃、继承惯例研究

如前所述,近年来韩国仁川大学和中国河北大学共同出版成果向韩国学界初步介绍了多种契约文书格式,但中国已出版了多部有关深入研究买卖、租佃、继承契约的著作4。因此,笔者认为韩国学界对契约惯例的研究在质与量两方面均未充分,处于初步阶段。但是,2010年以来韩国学界的契约惯例相关研究成果显著增加,甚至可称为民间文书研究的主流。

田炯权是韩国首位介绍及研究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学者。他在1991-1993年的研究中分析了清代江苏省苏州府和湖南省辰州府的义田买卖及租佃契约文书,并以此了解清中期义田的所有权及租佃情况。他还表明,清中后期义田设置集中,庶民地主的义田买卖增加,佃户之间的贫富差距现象也更加突出[12]。与此同时,他还将苏州府和辰州府两个地区的契约文书进行比较,揭示出苏州府和辰州府之间不仅契约文书的格式及契约惯例相似,并且在地租负担与收取方面,两地之间并无太大差异[13]126-130。之后直到2010年,相关议题才又逐渐兴起。2010年,文明基以台湾的租佃文书及淡新档案为基础,探究了清代台湾“一田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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