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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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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仁娜1,其木格2

(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2.赤峰学院图书馆,内蒙古赤峰024000)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基础理论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过去,传统合理使用制度起到了适当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使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与资源的社会性这两方面和谐的共存于著作权法律之中。然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制度中原有的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失灵。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合理使用制度理论,构建出一套适合当代情势变化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这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促进社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环境;合理使用制度

D923.41:A:1673-2596(2011)09-0040-04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美国、英国对著作权合理权的规定

美国的合理使用权是通过判例法确定的,最终得到1976年颁布的著作法的确认。1976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①:“为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包括课堂使用的多份复制品)、学术研究的目的,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该条文还归纳了判断合理使用与否所应考虑的因素:(l)使用的目的与特征,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否出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部分在作品整体中所占的数量和实际比例;(4)该使用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作品价值的影响。对以上因素要综合考虑,即使版权作品尚未发表,对其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定极有原则,但非常开放,不断被判例解释、发展。

英国从1911年的著作权法开始,就采纳了著作权侵权的法定抗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理使用。英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第三章(第28至76条)列出了一系列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其中,第29条和第30条为合理使用方面的规定。据拉迪(Laddie)1996年所做的统计,英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有49条关于例外的规定。英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规定,出于以下三种目的,可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它们是:(l)个人学习或研究;(2)批评或评论;(3)新闻报道。

(二)国际条约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三种情形:摘录,是教学使用,时事使用。《伯尔尼公约》认为,报刊杂志上关于经济、政治宗教等时事性文章以及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只要该文章、作品中未保留复制权与广播权,都可以被其他媒体正当使用。另外,公约还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条可以视为合理使用规则立法的理论指导。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协议)也明确指出:“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该条可以理解为对合理使用作品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的允许,但是它强调的并不是怎样去限制对版权的保护,而是强调权利限制不能够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1996年通过的《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对合理使用未作具体的规定,将其留给各缔约国国内法来解决,即对于著作权保护、表演者权及唱片制作权者的保护,条约的成员国国内立法可以规定一些“限制与例外”,但不能够与作品、唱片等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主体的利益。

(三)我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我国在著作权法第4节“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l)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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