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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察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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