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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与实践新进展

【摘要】美国政府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是当前与美国早期特殊教育关系最密

切的法案,对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法案的最新修订文本中增加了可

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障碍类型,对早期特殊教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资质要求,进一步

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也对早期特殊教育服务两个阶段间的衔接作出了新的规定。美国

早期特殊教育立法注重科学性和发展性,注重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调多学科协作和家长参

与,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

(EarlyChildhoodSpecial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

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

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

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

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

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

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

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

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

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

(Programsforinfantsand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

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

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

(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ImprovementActof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

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NoChildLeft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

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

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

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

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

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

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

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

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

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

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

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

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

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

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

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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