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类模拟14.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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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14

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______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江南博哥)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C

[考点]重大误解;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无效。《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甲的遗嘱处分了乙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无效,而非可撤销。故A项错误。

??重大误解是有关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制度。甲误取乙所有的地砖用于装修属于无权使用他人之物的事实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或者侵权,不属于法律行为,无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余地。故B项错误。

??通常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宾馆发出买卖的要约,甲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故C项正确。

??D项中,乙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44、145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而非可撤销。故D项错误。

?

2.?因魏某向银行借款100万元,魏某将一批棉花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未经银行同意,魏某将棉花出卖给温某,但未告知温某该批棉花已经抵押的事实,温某向魏某支付了全部价款。银行因魏某届期无法清偿债务欲行使抵押权始知魏某将棉花出卖于温某的事实,此时,棉花已被温某消耗殆尽。对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银行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B.温某没有取得对棉花的所有权

C.银行对棉花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D.温某应赔偿银行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考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转让

??[解析]《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魏某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将抵押的棉花转让给温某,属于有权处分,自向温某完成交付时,温某取得所购棉花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若魏某将棉花转让给温某属“正常经营活动”,并且温某“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同时,题目交代温某已经将棉花“消耗殆尽”,抵押物已灭失,银行对棉花的抵押权也已经消灭。故C选项正确。

??因魏某转让抵押财产致银行抵押权消灭,担保的债权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所遭受的损失,银行有权请求魏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侵权损害赔偿。但温某对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

3.?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正确答案:B

[考点]无权代理;欺诈;撤销权的行使

??[解析]甲无代理权却擅自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虽有权利外观(甲伪造的乙的公章蒙骗了丙),但公章系伪造,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乙,故不成立表见代理,而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71条之规定,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乙公司无履行义务。故D项错误。

??本题中,丙公司享有两个撤销权:第一,在因甲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丙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民法典》第171条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该撤销权只能在被代理人乙公司追认之前行使;一旦追认,则合同生效,不可撤销。故A项错误。第二,甲在无权代理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还实施了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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