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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甲方(实际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在新三板公司中进行股权投资,因特殊原因甲方不便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故通过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如下:
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指本协议的实际出资人(甲方)和名义股东(乙方)达成的关于代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协议。实际出资人是指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名义股东是指接受实际出资人的委托,以其名义代表实际出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本协议中的目标公司指甲方投资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本协议涉及的所有相关事项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股权代持事项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对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以乙方的名义代表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表甲方行使相应权利。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甲方确认乙方代持的目标公司股份为XX股,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XX%。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等。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发生目标公司分红、增资等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相关事宜。若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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