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交流轮岗方案(暂行) 模版.pdfVIP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交流轮岗方案(暂行) 模版.pdf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交流轮岗方案(暂行)模版--第1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对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素质,为集团培养和储备财务骨干力量,

加强各公司之间的交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轮岗人员是指不符合财务负责人委派条件、具有一定工

作年限和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

第三条轮岗范围是指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交流。

第四条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实行总会计师领导下的组织程序。集团公司财务

部门是财务人员轮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人员的考核、了解,经与集团

公司人事部门协商后,提出拟交流人员和岗位,由总会计师决定是否进行轮岗。

第二章交流条件

第五条被交流财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集团的决定,热爱财务工

作,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

(三)熟悉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

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在会计核算或财务管理中具有某种特长的人员。

(四)历史上无违法违纪行为,无经济方面的问题。

(五)财会专业及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或分管企业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

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轮岗:(一)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

工年满50周岁的。

(二)违背国家有关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定的。

(三)有敏感信息、保密性要求较高,不宜轮换的职位。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交流轮岗方案(暂行)模版--第1页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交流轮岗方案(暂行)模版--第2页

连续性强不宜频繁变动的岗位,如往来岗位。

第七条对业务能力突出、品德兼优的财会人员,推荐作为财务负责人的后

备人选。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在交流企业接受财务部门的领导,具体从事某一方面的财务管理或

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结合原单位工作情况,及时向交流企业提出

工作建议,努力促进企业财务工作。

第十条轮岗中和交流企业财务部领导和员工及时进行交流合作。

第四章交流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人员储备。各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

建立全集团系统财务人员储备。

第十二条企业提出某一方面的人才需求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提

供可供选择人员名单,双方沟通后正式交流。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总部按需要

直接调动所需人员。

第十三条各公司财务人员也可自行向本公司财务领导申请轮岗,待领导审

批同意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企业财务工作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从加强财务工作

的角度出发,适时向有关企业委派交流人员。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轮岗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

监交,必要时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轮岗。

第十六条交流职务。原则上按同级进行交流任用。

第十七条国内交流轮岗时间每期半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国外每期二年,

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八条轮岗期满后,轮岗人员仍回原单位。

国有集团有

文档评论(0)

151****536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