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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1页
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
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
革与发展需要,推进素质教育,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
育人环境,特制定《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包括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
划区范围内依法举办的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民办学校可参照
此导则执行。
第三条本导则是编制、审核和审批合肥市中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重要依据,是确定学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筑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改建、扩建的中小学可参照执
行。实验性、示范性和小班化教学”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经批准可在本导则的基础上
适当增加用地和校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本导则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中小学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推进教育资源的优
化配置。
第八条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场所。
第九条合肥市中小学规划设计和建设,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
和规范。
第二章建设规模、学校选址及校园规划
第十条中小学办学规模应根据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办学需求和建
设条件合理确定。
一、中小学办学规模宜按如下设置:
(一)完全小学:12班、24班、36班、48班;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36班、45班、54班、72班;
(三)初级中学:24班、36班、48班、60班;
(四)高级中学:24班、36班、48班、60班;
二、班额宜按如下设置:
(一)完全小学:每班≤45人;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三)初级中学:每班≤50人;
(四)高级中学:每班≤50人;
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1页
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2页
学校设点布局
一、中小学设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发
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中小学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学生就近入学。
二、中小学千人指标应符合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规划相
关规定。
三、学校服务半径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选址
一、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
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符合防震减灾要求。
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二、学校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
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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