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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登记业务介绍信贷部杨婷2015-1-19

提纲

一、登记系统简介

【法律和制度基础】?《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07年10月1日发布,2009年8月10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2009年7月20日发布)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建设历程?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改革;?2007年10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2009年7月,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2013年1月,两个登记系统整合为“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依托中登网对外提供服务。?2014年6月

建设历程?中登网(网址:)目前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融资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租购、动产留置权登记及其他动产权属。?2014年6月30日,新增的三类服务包括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的登记与查询。

网站页面

?登记平台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平台,并告知申请机构

?常用户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登记系统功能

登记的种类

二、各类登记业务介绍

?1、收款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三、租赁登记?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在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四、所有权保留登记?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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