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边缘化背景下《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docxVIP

试论边缘化背景下《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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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边缘化背景下《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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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边缘化背景下《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

一、《外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困境

外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共同构成了法律史学科,隶属于法学,同时又交叉于历史学。上述四门学科在我国政法院校以及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高校分别有对应的课程,其中,《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核心课程,在绝大多数高校都作为必修课程要求法学本科的学生必须学习,而《外国法制史》仅在少数高校作为必修课开设,大部分高校往往将其作为选修或者限选课程开设。

《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开设至今已逾百年,早在1907年,京师法政学堂便开设了《外国法制史》作为正科法律门课程,即现在所谓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之后,对外国法制史的学习和研究遭遇过低谷,也掀起过高潮。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苛,这就使得本来就极其强调实践的法学教育愈发地将教育重心倾向于应用法学,重应用轻理论成为了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普遍现象。这一现象的逐渐形成对交叉于法学和历史学的理论学科法律史学科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相应地,作为边缘学科的外国法制史也被进一步边缘化。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也陷入了困境。一方面,《外国法制史》是一门课程内容相对丰富,教学框架相对复杂的课程,其以“世界上各种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实质、形式和特点及其发展规律”[1]为研究对象,这就要求课程内容要涵盖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制度本身,使学生能够了解法的历史;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使学生能够解释法律的历史。在贯穿两个层次的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还须构建两个层次的教学框架:第一个层次是宏观层次,以时间和空间为轴构建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第二个层次是微观层次,以时间和法律部门为轴构建出不同的历史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不同的部门法的法律制度。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外国法制史》对课时的需求颇多。

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制史》不属于法学核心课程,因此,除了少数将该课程作为精品课程来打造的高校,如华东政法大学(国家级,54课时),湘潭大学(省级,64课时)、中国人民大学(校级,约68课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51课时)等之外,大部分高校在制定法学本科培养计划时给予该课程的课时都普遍偏少。《外国法制史》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时数是72课时,[2]这一规定课时就连上文提到的华东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也未能达到,其余多数高校《外国法制史》的实际课时都不超过60课时,而笔者任教的西华大学更是少至32课时。

如前所述,《外国法制史》课程需要的课时量与实际的课时量形成了较大的落差,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在这样的课时条件下完成所有的教学内容,必然使得《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非常被动:老师被动地进行填鸭式教学,学生也被动地死记硬背,本来很有意义也很有趣味的一门课就此沦为鸡肋。而法学教育愈演愈烈的重应用轻理论倾向对本就困难重重的《外国法制史》教学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改变《外国法制史》教学困境的途径

外国法制史》课程目前面临的最现实的困境就是课程内容和课时量严重失衡,而调整的途径无非两条:第一条是增加课时,另一条则是调整课程内容和教学框架。

第一条理论上最易操作,但缺乏现实可行性。增加某门课程的课时,就意味着另一门或者数门课程的课时须相应减少,牵一发即动全身。而更重要的是,在目前重应用轻理论的主流观念下,要较大幅度增加一门理论课程的课时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另一条途径,即调整课程内容和教学框架则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高校的《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多是依照教材安排的内容和框架进行,而不同版本,不同编者的教材在内容和框架上大同小异,基本都是依照古代、中世纪、近现代法三分法或者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四分法来搭建基本框架。古代法部分主要介绍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和罗马法;中世纪部分主要日耳曼法、教会法、罗马法的复兴、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法以及伊斯兰法;近代法和现代法部分不论是合并或分列基本都是由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和欧盟法构成。除此之外,部分教材增加了古埃及法、希伯来法、非洲法等内容。各版本在对上述法律制度进行介绍时多从梳理其历史沿革、主

要内容和特点地位等角度展开,其中对近现代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时往往按照不同部分法来编排。

总之,从1982年陈盛清、林榕年老师编订的那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外国法制史》到现在层出不穷各个版本的外法史教材,内容和框架都基本固定,而我国高校《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也基本按照如此内容和框架来进行。如果在课时量充足的情况下,以教材为基础展开教学自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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