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pdfVIP

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第1页

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下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

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

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进出口国

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

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

口货物不予放行。

2、进出口货物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

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

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

向海关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第1页

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第2页

二、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商品、动植物和

卫生检疫检疫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商检、验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下称商品检验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以下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商检、验证的违法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20%以下罚款。

(1)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的属于法定商检的进口商品的;

(2)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

(3)擅自出口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

(4)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

2、违反报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

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伪造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相关单证的行为

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

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

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文档评论(0)

177****816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