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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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市中医局负责指导各区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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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诊所应当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第六条本市诊所备案实行电子化备案管理。诊所提出备案的,应当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基本信息;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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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不要求单独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功能、硬件配置、使用流程、等保情况及是否接入监管平台等);

(十一)营利性诊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

(十二)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备案人提出备案前进行诊所执业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诊所执业现场指导服务。

第八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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