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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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12020012119822

(国泰产险)(备-责任保险)【2020】(主)06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经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

(三)自事故发生之后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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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非法经营的。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自残、自杀、醉酒;

(八)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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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患职业病;

(十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本合同列明负责赔偿的项目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从业人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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