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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加强工资制度管理,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严肃工资分配纪律,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工资制度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工资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集团(股份)公司工资制度管理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4.1.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工资制度;
4.1.2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4.2所属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4.2.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考核、考勤制度和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4.2.2负责贯彻和实施公司工资制度。
5管理内容
5.1工资制度
公司实行年薪制、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和协议工资制等四种基本工资制度。
5.1.1年薪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由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由公司统一发放。
5.1.2岗位等级工资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由岗位工资、津(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5.1.3岗位技能工资制
操作和服务人员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由岗技工资、津(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5.1.4协议工资制
紧缺人才或易替代岗位上的新增员工,实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协商,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5.2工资项目、工资标准
5.2.1岗位工资
5.2.1.1员工岗位工资执行岗序和档次,按本人所聘岗位确定,岗变薪变,易岗易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作为享受岗位工资的依据。岗位工资标准见附录A、附录B。
5.2.1.2岗位工资按岗位工资标准和计时工资计算方法计算和支付。
5.2.1.3下列人员的岗位工资可以按档对档方式高执行一个岗序:
a)国家科学(工程)院院士;
b)国家人事部批准授予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5.2.2岗技工资
5.2.2.1员工岗技工资执行岗序和档次,按本人所聘岗位确定,岗变薪变,易岗易薪。岗技工资标准见附录C。
5.2.2.2获得全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优秀技术工人,岗技工资可以高执行两档。
5.2.2.3岗技工资按岗技工资标准和计时工资计算方法计算和支付。
5.2.3津(补)贴
5.2.3.1工龄津贴
工龄津贴根据员工本人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从参加工作次年起执行,累积计发,其中:连续工龄5年以内(含5年)的,每工作一年,每月标准为4元;连续工龄5年以上至15年(含15年)的,每工作一年,每月标准为8元;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每工作一年,每月标准为12元。
5.2.3.2上岗津贴
对在输油气站场和维抢修等一线单位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的岗位人员,实行上岗津贴制度,按岗位出勤工日计发。上岗津贴标准见附录D。
5.2.3.3技术津贴
对聘为集团(股份)公司高级技术专家和公司技术专家的,享受技术津贴,技术专家津贴标准:集团(股份)公司技术专家津贴每月5000元,公司技术专家每月3000元。技术津贴从聘任集团(股份)公司高级技术专家或公司技术专家的次月起执行,从解聘的次月起停止执行。
5.2.3.4技能津贴
对聘为集团(股份)公司高级技能专家及按规定聘任在岗的技师、高级技师实行技能津贴制度,技能津贴标准为:技师每月300元,高级技师每月500元,集团(股份)公司高级技能专家每月3000元。技师、高级技师、高级技能专家的聘任与解聘以文件为准。技能津贴从聘任技师、高级技师、高级技能专家的次月起执行,从解聘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员工请各种假期间,凡是工资照发的,技能津贴照发;凡是工资按比例支付的,技能津贴也按比例支付。
5.2.3.5集团(股份)公司高级技术专家、公司技术专家、集团(股份)公司高级技能专家、公司高级技师、技师津贴标准按以上标准执行,其他人才津贴标准按《关于开展核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5.2.3.6夜班津贴
a)实行连续倒班作业的一线生产岗位夜班津贴标准为:16点至24点在岗工作的,每人每班25元;零点至8点在岗工作的,每人每班50元。员工通宵值班的,按50元执行。
b)管道巡护岗位的员工。20点至8点在岗工作的且连续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的,每人每班25元。
c)其他岗位夜班津贴标准为:每人每班15元。
d)员工上夜班时,一个夜晚(包括通宵)只能考勤一个夜班。夜班津贴按夜班出勤个数和夜班津贴标准计发。
5.2.3.7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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