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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第1页共24页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企业网络安全保险(B款)
(注册号:C00004431912020123100722)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满足上述第(1)项规定的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包括在保单保险期间内因离任等原因,已不在此类职位上的人员。
本保险合同提供索赔发生制保障,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并报告给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第一条承保范围
如本条项下任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不承保”,则所涉保障项目不发生效力。
1.1网络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在免赔期届满后完全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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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率。
1.2数据恢复费用
对于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并向保险人报告的数据安全事故,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与下述事项有关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确定电子数据是否能够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以及
(ii)如有可能,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电子数据。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率。
1.3鉴定服务
若实际或疑似发生数据安全事故,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鉴定服务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障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公司应在联络鉴定服务顾问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1.4媒体内容侵权责任若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搜集、创建、发布、印刷、广播或发行媒体内容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或被指称存在的,与过失或失职行为相关的错误、错误陈述、误导陈述或疏忽导致下列任一情形,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因此被判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媒体内容中贬损、诋毁个人或组织,或者贬损、诋毁个人或组织的商品、产品或服务;
(ii)媒体内容中不当使用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广告创意、广告材料、标题、文学或艺术形式、风格、表演、名称或肖像;
(iii)媒体内容中公开披露除被保险个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有关的隐私或在商业活动中盗用该第三方的名义或肖像所导致的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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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因媒体内容造成的对版权、标题、口号、商标、商号、商业外观、标志、服务标记或服务名称的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域名、深层链接或框架的侵权;
(v)媒体内容中未经授权使用标题、格式、表演、风格、人物、情节或其他受保护的材料;
(vi)媒体内容的创作或传播活动中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1.5计算机勒索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完全由于安全威胁造成的勒索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率。
1.6数据责任如被保险人因实际或被指称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或公司信息泄密遭受任何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外包商数据责任如被保险人的外包商因实际或被指称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或公司信息泄密而遭受任何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公司因此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数据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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