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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合同签订人不一致--第1页

招标人与合同签订人不一致

篇一: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建设项目招标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与中标人签订的施

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有意见认为应以施工合同为主,理由是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另有意见认为,应以投标文件为主,理由是投

标文件是投标人的要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是对

其要约的承诺,又是对其投标文件的认同,因此应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主;还有

意见认为,应以招标文件为主,理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签

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何认定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7)、《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0)、《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均在通用合同条款1.4条规定:组成

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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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描述,似乎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并不直接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那

么,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对于合同的约束作用体现在哪里呢?根据上述标准施工招

标文件,投标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投标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因此,投

标文件已将招标文件作为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合同的约

束作用,在书面上体现为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因此可以认为,合同与招投标文件

出现不一致时,通常的解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和

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

进而我们从招标投标过程来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是承诺的具体书面化形式。在招标阶段,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

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

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

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

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可知,招标人通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选择出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否决该投

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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