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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第1页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

1、租赁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民法通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改

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11号

3、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

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5、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

6、租赁房屋的合法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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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

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7、租赁期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

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

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8、房屋租赁用途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

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9、租金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

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

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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