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保险B款(索赔提出制).docxVIP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保险B款(索赔提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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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B款

(索赔提出制)

为了维护您的权利及知悉您应尽的义务,同时能确实了解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条款。

本保险单条款中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单承保明细表列名的被保险人或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视同被保险人的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而“本公司”则指提供本保险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被保险人是指符合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被保险人”定义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本保险单中以双引号“”特别标示的其它文字及语句均有其特殊意义,请遵照第六部分“定义”的解释。

第一部分承保范围

第一条-“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一、保险协议

(一)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但是:

1.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

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

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但本保险单第四条-附加赔付中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

2.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未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之前或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后;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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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索赔须按照如下(三)所述,在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单第五部分所述之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

4.在指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要求索赔或提起诉讼。

(三)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以下列较早的时间为准:

1.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并记录索赔通知之时;或

2.本公司根据上述“一、保险协议”中(一)项的规定确定理赔方案之时。

对同一个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所有索赔,包括个人或组织在任何时候对由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护理、误工损失或死亡的损害提出之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对同一个人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所有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一)到(十九)所列事项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所为或在其预料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

害”。

(二)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而承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

1.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存在,被保险人仍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或

2.因履行“被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合同或协议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

失”。若因属于“被保险合同”的责任,而对他人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也被视为因“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损失,但是:

a.对他人的责任或是对他人的抗辩费用以该“被保险合同”的约定为限。

b.与民事诉讼和调解有关的抗辩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约定。

(三)酒精类饮料所致的责任

由下列原因所导致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导致或促使任何人酒醉;

2.向未成年人或已受酒精影响的人提供酒精类饮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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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任何有关酒精类饮料的销售、赠与、分销、或使用的法令或规定。

本除外条款仅在被保险人经营酒精类饮料的生产、分销、销售或供应业务时适用。

(四)劳工补偿法和类似的法律法规

依据有关劳工补偿、残障福利或失业补偿法律法规或其它类似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雇主责任

对以下人员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1.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下列原因且在下列期间造成的“人身损害”:

a.受雇于被保险人;或

b.履行与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职责;或

2.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姊妹,因上述1.之情形所导致的“人身损害”。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

(1)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其它任何身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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