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医疗保险(A款)条款.docxVIP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医疗保险(A款)条款.docx

  1. 1、本文档共5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1/3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医疗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包含电子保险单,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中国大陆境内(见释义1)居住的外籍人士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大陆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大陆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五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六条保险区域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2/34

保险责任

第七条等待期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罹患疾病(不包括本保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需要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交保险费。

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第八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2)或等待期后因疾病(见释义3)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4)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5)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6)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7)。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日(含),同一被保险人累计住院天数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对于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期间发生以下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见释义8)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9)、放射疗法(见释义10)、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11)、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12)、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

13)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15日(含出院当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

3/34

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