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医疗保险E款(互联网专属)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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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医疗保险E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健康问卷)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0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第四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保险区域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六条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具体期间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90天。续保本保险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患疾病(不包括本保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需要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

退还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具体投保项目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载明。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日(含),同一被保险人累计住院天数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的、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对此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仅包含以下三项: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而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保险金给付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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