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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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

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

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

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

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

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

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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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

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

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

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

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

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

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

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

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

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

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

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

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

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

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

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

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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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

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

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

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4.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

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

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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