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知识点串讲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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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串讲车润海2014年7月1

得分技巧1、察言观色2、注意用语3、喜新弃旧4、总分结合5、牢记标准2

刑法价值立场1、行为无价值2、结果无价值3

四要件与三/二阶层四要件:主体;主观;客观;客体。三阶层: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两阶层:违法;有责。总量不变,能量守恒观相统一主客4

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n适用规则2、文理解释、论理解释n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3、当然解释的适用规则5

刑法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1、法条本身2、思想基础:民主与自由3、主要内容:成文的、事前的、严格的、确定的。4、价值基础6

罪状n空白罪状n简单罪状n引证罪状n叙明罪状定的关系注意:罪状与罪刑法7

刑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例外:2、空间效力属地管辖是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按顺序。注意:航空器与船舶8

单位犯罪1、法定性2、双罚制3、单位自首9

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1.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5.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6.第162条:妨害清算罪;7.第162条:虚假破产罪;8.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9.涉嫌单位犯罪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10

单位自首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11

不作为犯罪1、应为2、能为3、不为4、结果回避可能与等价性注意:持有型犯罪;与民法不作为的关系12

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2)先行行为(3)自愿承担行为(4)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行为(5)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6)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7)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13

常考的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14

因果关系1、行为的性质:实行行为+加害性2、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异常+作用大n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为介入因素n自然力,医生事故,交通事故3、原因力15

正当防卫1、成立条件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时间条件:正在进行。注意财产类与人身类之区别意思条件:认识与意志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限度条件:必要限度、重大损害防卫装置:手段相当+没危害公共安全2、能否构成故意犯罪16

公共安全1、不特定多数人2、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的定性17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思考: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在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有无不同?18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合法获利行为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某种刑法界定的手段进行非法谋财的动机和目标。“非法占有目的”中合法前因性行为缺失,行为人无端的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是其本质体现。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行为均是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体现。因为行为人的偷抢行为本身就是非正当的,没有任何前行为意义上的合法要素,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当然可以据此认定为其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被害人“交付型”犯罪,与前述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因而其更需要具有“非法或不正当前因行为”的特征,如在原本包装完好的饮料里投放苍蝇,并以此为手段对生产者进行威胁、要挟,这种情况在前因行为上就显示出其非法、不正当的性质,自然就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9

抢劫罪思考:1、是否仅限于财物?2、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20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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