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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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593—XXXX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实施时间4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6管理要求7

7污染物监测要求7

8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9

9实施与监督9

附录A(资料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10

参考文献11

I

DB33/593—XXXX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代替DB33/593—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3/593—2005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畜禽养殖场规模范围,删除了范围中表1和表2(见DB33/593—2005表1和表2);

b)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c)删除了技术内容中表3和表4(见DB33/593—2005表3和表4);

d)更改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基准排水量、总氮、总镉、总砷、总铜和总锌指标(见

表1);

e)更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氨和甲烷(见表2);

f)增加了管理要求(见第6章);

g)更改了监测要求和监测分析方法(见第8章);

h)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见第9章);

i)更改了实施与监督,增加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达标判定要求、信息公开要求等要求(见

第10章)。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5年首次发布为DB33/593—200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年××月××日批准。

II

DB33/593—XXXX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择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

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

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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