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互联网).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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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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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互联网)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释义1)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年满十七周岁(释义2)的未成年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特定主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各保险责任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一)白血病(重度)(释义3)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载明的等待期(释义4)后确诊初次罹患(释义5)白血病(重度),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释义6)或指定的医院(释义7)接受相关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如下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白血病(重度)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白血病(重度)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8),包括床位费(释义9)、加床费(释义10)、膳食费(释义11)、护理费(释义12)、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13)、治疗费(释义14)、药品费(释义15)、手术费(释义16)、救护车使用费(释义17)。

2、白血病(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不含特需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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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白血病(重度)特殊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18)、放射疗法(释义19)、肿瘤免疫疗法(释义20)、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21)、肿瘤靶向疗法(释义22)治疗费用);

(2)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3)门诊白血病(重度)确诊及复查费用(释义23)。

3、白血病(重度)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白血病(重度)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本条上述约定的白血病(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初次罹患白血病(重度)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内发生的因治疗该白血病(重度)而支付的上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按合同约定承担白血病(重度)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重度)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白血病(重度)关爱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白血病(重度),在保险人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重度)终末期(释义24),保险人按照合同载明的本项责任的保额给付白血病(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白血病(重度)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初次罹患白血病(重度)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重度)终末期状态,按合同约定承担白血病(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第五条载明的第(一)项保险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白血病(重度)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其中,针对以下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有医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2)无医保:被保险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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