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1版)附加迟延到账利息损失保险.docxVIP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1版)附加迟延到账利息损失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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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1版)附加迟延到

账利息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1版)》(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账户通过合法的支付机构发生交易,由于该支付机构系统原因导致交易资金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到账时间到达被保险人账户,被保险人在迟延到账期间发生的合法利息损失,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迟延到账利息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转入账户信息错误或异常;

(二)结算银行否认交易;

(三)银行系统原因、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原因等非支付机构的系统原因。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协商确定每次事故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损失金额=单笔交易金额×迟延到账天数×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合法日利率

迟延到账天数根据实际交易时间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到账时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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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迟延到账时间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计算。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合法日利率为承保时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365。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根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赔偿利息损失金额。

第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据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及索赔申请;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账户实际到账时间证明信息;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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