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pdfVIP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

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

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

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

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

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

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

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

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

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

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

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

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

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

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

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

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

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

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

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

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

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

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

、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

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

,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

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

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

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

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

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7****254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