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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家保”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12023070603641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1.3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和投保人配偶的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为特定主体的,投保特定主体中的成员及该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该成员配偶的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1被保资格的获得
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投保还是非续保投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1.3.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保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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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下列事故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燃气意外事故
发生的因使用经燃气公司安装或同意安装的民用燃气及其所属设备引起的火灾、爆炸、燃气渗漏、燃气外泄等意外事件。注:私自搭接的燃气线路、临时使用的燃气罐等能源装置不在此列。
(2)电梯意外事故
搭乘电梯期间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
(3)高空坠物意外事故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高空坠物及抛物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
(4)经保险人同意,且在保单载明的其他意外事件。
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1.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2.3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2.3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2.3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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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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