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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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种植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是各类种植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地块现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应投保人要求外派工作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含猝死)或高温中暑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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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自致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或其并发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及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六)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性和染色体异常;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五)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其他事项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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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十条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及并发症、慢性病及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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