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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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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法律学术研究者探讨的热点话题。最近几年,在我国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不仅影响农民财产安全,还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基于此,文章从多个角度与层面就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

引言:三农问题的各核心就是农民问题,然而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案件趋势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社会健康长久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不仅对增加了社会环境的不稳定因素,也对法学界的研究者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如果不解决三农问题,这个国家就谈不上进步,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就无法建立。因此,本文就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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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在各个阶段条例中均有体现,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以及地理环境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兔子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具有紧密的联系,也就是说必须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联系在起来探究。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历了由最初的“农民所有、家庭经营”、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农民将土地交给初级社统一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和经营最后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等几个阶段。

各个国家都在构建预防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的由私有到公有的生产建设体制,也在不断完善相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法规,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成熟,发展比较缓慢。造成司法实践中被滥用,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适应原则不符,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化来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体来说经历了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过程,形成了现在的农村房屋归农民所有,而且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也经历了从松到紧、程度上由繁到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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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若干问题分析

现阶段,从法律角度出发,我国并没有专门或者专章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都分散到宪法、民法或者土地管理法当中,我国行政机关在进行土地管理的时候也颁布了一些调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规定。随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多样化,作为立法者不可能发现全部的违法现象和相关问题,也就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用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随着新型案件的发生,无法立刻修改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这就无法将相关问题纳入到法条中,只能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兜底性的相关规定来进行适用。虽然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个别法条中有体现,但是并没有在民法典中设置专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加以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导致各个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结果。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经过相关部门法定程度批准之后,用以建筑房屋的土地权利,包括对住宅房屋和经过批准建设的厂房,这在构成要件上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主观性,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社会经济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前社会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是法学界关心的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智宅基地在审批的时候相关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何正确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理应用的情节问题,我国物权法并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理和情往往无法达到一致,不仅导致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质疑,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个敏感话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适用上需要谨慎对待。结合法律和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户不享受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对土地的收益、处分、流转和使用有一定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特殊用益物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于申请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农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要想取得当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组织一致同意。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民的房屋在实际上也是无法抵押的。农村土地属于耕用地,无论是对广大农户还是整个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关系着农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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