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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443231202212300340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被保险人名册、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的投保人的在职人员或其他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该特定团体必须为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但,被保险人的人数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三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该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合同时必须事前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除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导致其身故、伤残及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过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评定所得的结果,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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