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沪家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3版)附加法律费用损失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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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家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3版)附加法律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122023070602591

第一条本条款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沪家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3版)》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单载明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一)法律咨询费;

(二)律师代理费;

(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

(四)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

投保人就以上费用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

(二)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同一事件又提起诉讼或仲裁;

(三)被保险人就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纠纷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自然灾害;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间接损失;

(三)主张他人侵犯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但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或者仲裁裁决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四)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法律费用;

(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保险或保障获得赔偿的法律费用;

(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七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应当通过保险人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选用律师,如果被保险人自行聘请律师并签订代理协议,应事先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八条理赔材料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保险事故所涉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四)所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五)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关法律费用的凭证;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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