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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

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

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警戒

工作。

3.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药品生产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4.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

约定的义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配备专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

理,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

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

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

方可放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建立药品出厂放

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对检验结果、管件生产记录和

偏差控制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

可放行。

6.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

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

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7.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

可追溯。

8.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

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9.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

的人员,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有能对所生产

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保

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GMP要求。

10.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

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按照GMP要求对生产工艺变更进行管理和

控制,并根据核准的工艺制定工艺规程。按照规定提交并持续更新场

地管理文件,对药品质量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生

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11.应当对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

料和容器等相关物料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

原辅料符合药用要求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12.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

用,应当按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说明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

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13.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14.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

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15.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

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

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16.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

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

17.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

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生产过程中的重

大变更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18.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

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

价。

19.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

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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