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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

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专业:国际商务

学号:20104010431序号:姓名:杨露露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学习,我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

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将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几个方面来说明这

两大法系的不同点及其各自的优缺点,重点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问题及

其发展趋势。

公司治理的模式,就是依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制度安排,对各国公司治

理的基本特征所作的抽象的归纳。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它能有

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解决公

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

用。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分类依据有两个:一是理论上的,二是立法上的。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模式

(一)单边治理模式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公司治理被抽象为股东与

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其基本是:股东选举董事,

董事会选聘经理,经理任命下级经理、雇员,以上各层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

这一模式确认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之外的主体不参与公司治理,在立

法上,英美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最为典型。

(二)共同治理模式

二战后,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形成了“共同治理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雇员

选举自己的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这样公司决策机关就

是双层结构:上层是监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

下层是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的经理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由于有了雇员的实质参与,公司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至少包括了雇员

利益最大化。

(三)多边合作治理模式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个利益相关者组成,并由其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的组成。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

样就形成了多边合作治理模式。其目前还处于理论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二、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

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有所区别。对西方主要国家的组织机构

及其制度安排进行抽象归纳,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英美的单层制模式

英美法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实行单层制,在股东会下设置董事会。在美国,股

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经理

也由董事会选聘。公司不单设监督机构,对高管的监督由董事会负责,具体由独

立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司职监督,其中审计委员会专司财务监督。英国的做法基

本相同,最大区别是设置专门的审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监督。

英美的单层制模式的特点为:

1.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名为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权力仅限于公司法与章

程明文列举的部分,未予列举的权力由董事会行使。

2.股东主导。公司治理主体限于股东,雇员、债权人不参与治理。

3.市场主导。

(二)德国的双层制模式

德国的双层制模式是资方、劳方各自负责选举产生代表组成监事会,再由监

事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体现民主管理的监事会居于负责经营管理的董事会之

上,监事会除负责选任董事外,还负责对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

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德国的双层制模式的特点可以总结为:

1.共同治理。监事会由股东选举的资方代表和工会选举的劳方代表组成,体

现股东与雇员的共同治理理念。

2.董事会中心主义。监事会、董事会分掌监督权与经营管理权,监事会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并不干涉,形成事实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3.银行债权人主导。德国商业银行是全能型银行,主银行身兼公司的大股东、

主要债权人双重身份,深切参与公司治理。

(三)法国、日本的自由选择模式

法国法律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很灵活,可以采取单层制,也可以采取

双层制,由公司自己选择。单层制多适用中小企业,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

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内部监督也由董事会负责。双层制多适用大型公司,同

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监督主要由监事会负责。总的来看,法国的监事会

权力不如德国。法国的自由选择模式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和对公司自治的尊重。

日本对公司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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