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pdfVIP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pdf

  1. 1、本文档共3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

第一篇: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

引言

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

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

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其目

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

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

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

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

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

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

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

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

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于是,我国《证券

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

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

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

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民事责任可以分

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同为

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侵权责任,

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

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前者为新生之债,

后者为既存之债。(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广泛地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涉及损害内容不同。侵权责任即涉及财产

损害也涉及非财产损害;违约责任只涉及财产损害,不涉及非财产损

害。(4)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承担者,不限于本人,也

不限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违约责任则主要由违约人自己承担。1笔

者认为,可以在对信息披露行为分阶段的基础上分析违反信息披露义

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首先,在证券发行阶段,信息披露行为是证券发行人的一种契约

行为,证券的募集和认购的过程就是一个合同的成立过程。信息披露

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具有发行

人向投资者作出招股要约的法律意义,它本质上是“向特定人或非特

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书面的意思表示”。作出这种意思

表示的发行人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直

接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属于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证券交

易的特殊性,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发行人在

信息上占有相当大的,甚至是绝对的优势,并且买卖双方无法面对面

就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若让发行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

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投资者而言是极困难

的,显然不利于投资者运用《证券法》上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证券法》第63条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契约的相

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承销商及其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较契约责任扩大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范围,实际上已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受侵

权责任制度的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empirenews.]

其次,在证券的交易阶段,信息披露行为表现出显著的非契约性。在

此阶段,买卖双方都不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回购证券除外),即是说,

上市公司被排除在证券买卖合同之外。此时只能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

证券发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55****085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