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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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点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二、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使保险与赌博之间划清了界线

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经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如汽车、房屋、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利益等。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几种情况: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和适用时限

转移。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有继承、让予、破产等。

消灭。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财产保险利益??时间效力。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原因: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原因: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

告知;

保证

对保险人而言:

说明义务

弃权和禁止反言;二、告知

(一)告知的含义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二)告知的范围

我国采取询问告知的方式。主要告知内容包括: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保险事故发生后;(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三、保证

(一)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做出许诺。

对于保证,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违反保证使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而且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二)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分为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三)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除默示保证外,保证均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告知则不是。

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风险。

违反保证将导致合同被解除;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保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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