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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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B款)

C00013332622021122840453

(国泰产险)(备-疾病保险)【2021】(附)135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附加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见释义),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后7日内(含7日)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二)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四)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五)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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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7.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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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患有的其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症状。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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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费率表(表1)

基准承保天数为30天

项目

基准费率

保险金额

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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