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地历史类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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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制度

第十五章法的历史类型

第一节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及其体现的国家

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

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所体现的

国家意志分别来自于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三种法律制度都属于剥削阶

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上,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来自于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因而与体现少数剥削者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有着

根本的差别,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

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

命的过程中实现的。社会革命的典型形式是自下而上的大规模暴力革命,此外,某些社会由

于受当时具体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可能以渐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及其体现

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

然经济和专制政治根底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换言之,两者所确

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

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

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

(二)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奴隶制社会是刚刚脱离了蒙昧状态的最初的文明社会,这就决定了奴隶制法必

然带有野蛮、残酷的特点。

(三)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自由民是除奴隶之外的所有具有人身自由的人,既包括无业贫民和个体劳动者,

也包括大小奴隶主。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等级越高特权越多而义务

越少,等级越低则权利越少而义务越多。

(四)奴隶制法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奴隶制社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便不可能不带有原始社会的某些痕迹。文明社

会初期的法律大都是习惯转化而来的。即使在奴隶制法比较成熟之后,也保留了

较多的习惯因素。

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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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封建制法是在奴隶制崩溃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影响,也有一些封建

制法是由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的民族在征服了实行奴隶制的地区之后,为适应所统治地域的社

会生活条件而建立起来的。

由于不同社会的封建制法在其形成的历史背景上有较大差异,它们发展的条件和道路也有较

大差异,因此,它们所具有的重要特点也不完全相同,这一点,在东西方之间差别特别明显。

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可以概括出封建制法如下四个重要特征:肯定人身依附关系、封建

等级森严、维护专制王权和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其中,第一、二个特征在西欧封建制法中

比较典型,第三个特征在东方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四个特征是一切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

不过,其表现的形式也略有不同。

(一)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这一特征最突出的体现于西欧封建制法中。西欧封建制经济是按庄园制和农奴制组织起来

的。农奴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完全的法律人格。农奴在法律上享有有限的权利,不能像奴

隶那样被任意体罚或杀害,但仍属于领主的财产,在人身上没有自由,也可被当作财产转让、

出卖。

(二)封建等级森严

任何封建社会都是一个等级社会,等级越高特权越多而义务越少,等级越低则权利越少而义

务越多。然而,等级化的普遍程度和严格程度在不同的社会也不完全相同。

西欧的封建等级制表现为一种普遍化的、界限森严的身份体系,不仅阶级中区分出等级,被

统治阶级也区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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