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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体解析

以二十世纪哲学转向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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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我国,“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来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但“intellectualproperty”直译应当是“智力成果权”。中国大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一直使用“智力成果权”这个称谓,只是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才首次采用“知识产权”一词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即使采用了“知识产权”概念,学界仍然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创造性智力成果。[1]可以说,我国学界当时尽管摈弃了“智力成果权”的称谓,但仍然肯定了“智力成果权说”的实质。“智力成果权说”真正的危机出现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这种分类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间的差异,克服了人们对商业标志权、数据库权等权利中所能体现的创造性的困惑,因而迅速流行开来。AIPPl的论述被郑成思先生于1993年摘译介绍到我国后,“智力成果权说”在我国开始受到广泛的质疑和否定,其“范式”地位也逐渐丧失。但是AIPPI的论述也产生了新的问题,这就是,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如何能够同专利、作品等创造性智力成果一起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它们之间统一性的基础又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智力成果权说”的废墟上,学界先后涌现出信息产权说、信号产权说、符号财产权说、知识产品权说、无形财产权说等众多的学术观点,[2]力图对各种知识产权作统一的解释,以实现知识产权法某种程度上的体系化,从而引发了针对知识产权本体的争论。

“法学的奥秘含容于哲学”,[3]探究知识产权本体的奥秘同样也在于哲学。在二十世纪,哲学研究主题发生了变化,开始关注人凭借什么工具来认识世界。哲学转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哲学家们认识到,不管是关于世界本体论的研究,还是关于人类认识论的探讨,都是通过语言符号进行的,语言符号是人类认识世界、确定世界本体的最重要的工具,因此,哲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是各种语言符号。由此,哲学研究领域中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哲学的研究主题逐渐由近代的认识论转向现代的语言问题,“语言问题已经在本世纪的哲学中获得一种中心地位。”[4]二十世纪哲学的这种转向无疑为探索知识产权本体的奥秘提供了契机,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哲学的转向促进了人们对符号与知识之间关系的研究。认识到知识产权既是对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进行一体保护的财产权,也是一种符号财产权;其次,二十世纪哲学转向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符号世界的发现。这个发现促进了人们对法律与符号世界之间关系的认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对符号世界中部分知识资源的有限支配权,是一种符号世界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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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进行一体保护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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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知识产权本体论的研究方法上看,学界主要采用了客体分析进路,也就是说,从探究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出发,抽象出各种知识产权客体中蕴涵的共同要素,并以此来推导知识产权本体。如认为知识产权客体是智力成果、信息、信号、知识产品、无形财产等,从而知识产权也就相应地成为智力成果权、信息产权、信号财产权、知识产品权、无形财产权。这种论证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或缺点,就是否定知识产权概念本身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观点成立的话,知识产权本来就应当叫做智力成果权、信息产权、信号产权、无形财产权或其他什么权利,但不应当叫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的误用。

除了上述的客体分析进路以外,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5]因而知识的本质是什么,知识产权客体就是什么,[6]知识产权就是什么。如刘春田教授提出“形式说”,认为知识的本质是形式,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为存在方式的知识,因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形式产权。[7]应当说,这种分析进路的好处在于肯定了知识产权概念的正当性,而其关键之处则在于探究适合知识产权特点和要求的知识概念,确定知识之本质,[8]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地推导出知识产权之客体和本体。

应当说,二十世纪哲学的转向揭开了千百年来一直笼罩在符号身上的神秘面纱,突出了符号在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符号与知识之间的密切关系,从而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上的知识概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个方面,功绩最大的当数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索绪尔认为符号是“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二元关系。而皮尔斯则认为符号是符形(符号形式)、符释(符号意义)和符号对象之间的三元关系。其中,“能指”相当于“符形”,“所指”相当于“符释”。这两种学说均认为符号至少包括“符形”和“符释”两个要素,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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