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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5000字

试论我国事实婚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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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一)对事实婚姻概念的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三)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

二、我国事实婚姻产生的缘由

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

四、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影响

(二)对社会的影响

五、与事实婚姻有关的问题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二)关于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的探讨

六、完善事实婚姻制度的措施

七、总结及思索

摘要:目前,事实婚姻在我国广为存在。本文重点阐述了事实婚姻的概念、产生缘由、现状、社会危害性及其制度的完善措施,最终做出总结和思索。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与限制,但是这种规范与限制必需以稳定既存的婚姻关系,爱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产生缘由;现状;社会危害性;问题探讨;完善措施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一)对事实婚姻概念的探讨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欠缺法定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形式。目前,法学界对事实婚姻大致有三种表述:

第一种为承认说,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二种为公认说,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第三种是两性说,表述为: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即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作限定,也就是否认了事实婚姻的无偶性。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接受了公认说。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事实婚姻公认说,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其所定义的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三)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

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关系主要在于事实婚姻制度与重婚罪制度重叠适用时的法律解释问题:事实婚姻行为包括“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和“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也为事实婚”两种状况。针对现有法规对这两种状况已有涉及但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解决。刑法第285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笔者认为对此条款的解释,主要在于对其中的“配偶”、“重婚”和“结婚”解释。事实婚姻的第一个特征就指主体双方均无配偶,否则构成事实重婚,重婚与事实婚姻最大的区分就在于主体有无配偶。

2.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

是否依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而成立,是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唯一和最大区分。①

(1)婚姻登记是最具权威性的婚姻成立的公示形式。

(2)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3)事实婚姻的公示效力劣于登记婚姻。

二、我国事实婚姻产生的缘由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阔农村特殊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缘由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很多人认为,只要进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便利。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肯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缘由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方案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扬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熟悉。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躲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有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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