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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

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

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

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

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

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

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

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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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

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

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

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

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

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

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

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

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

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

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

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

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

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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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

项目。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

征求使用单位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

机构的意见为准.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

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

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

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

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

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

见。

第十一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

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

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

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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