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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征收拆迁案件执业指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征收拆迁案件,防范此类案件代理风险,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有效的化解此类案件引起的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此类案件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征收拆迁案件是指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与征收事务相关的非诉法律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是北京律师代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工作指引,是规范此类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征收拆迁案件,应当注意案件办理的整体社会效果,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进行案件备案不得违规代理案件。
第六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对征收拆迁案件业务知识、承办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导,以提升执业律师的综合业务素质,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政治、时事、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八条代理律师在代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处理好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搭建双方桥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章?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禁止发表、散布否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禁止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禁止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禁止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十条禁止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第十一条禁止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国家机关采取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十二条禁止对律师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第十三条禁止代理律师本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引导、参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的聚众闹事和信访。
第十四条禁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采取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承办征收拆迁业务时,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七条解答咨询、接待当事人或办理案件过程中,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他辅助人员禁止以招揽客户或其他目的,对当事人做出任何虚假性承诺。禁止非执业律师单独解答咨询、接待当事人。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或者非执业律师不得单独代理征收拆迁相关案件。
第三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宣传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宣传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二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以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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