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pdfVIP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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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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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

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

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

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

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

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

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

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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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

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

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

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

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

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

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

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

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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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

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

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

价。

第十一条(高管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

建立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和实施问责机制与数据质量控制机

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

据官任职资格许可应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

求。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

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

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充分发挥作

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

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

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

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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