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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事故报告

篇一: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对策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防灾预

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方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案预

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于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

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其他工作。

第三条分析指出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

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或爆燃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火灾,造成或可能造成10

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二)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

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的事故或险情;

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的

事故;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

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

生命安全;

(五)重要极为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

灾难性受损的事件;

(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管理的中央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

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雷击、爆炸等事件;

(七)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

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该事件;

(八)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梗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

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九)国家水路运输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

坍塌垮塌的事件;

(十)重要客运枢纽传输数据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被打乱运

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十一)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

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二)交通运输

产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

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但仅不能平息的

事件;

(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

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

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传染病法》规定的丙类传染

病的事件;

(十五)中资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怪袭击的事件;

(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性虐待客货运车辆遭受袭击或

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无证的会发生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

事件或会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中毒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重大其它任何对地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

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四条信息的调查报告和应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

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

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管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绍代艾值班室承担信

息的接收信息与报告工作。

第六条省级运管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党管理的交通运输行

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

负责事件内部信息的核实、报告、跟

踪,按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组织工作。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单位名称

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

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

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状况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

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范围和事件

发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措施、下一大步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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