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数据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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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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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嘉航

关键词

人工智能

AI数据

当下人工智能的开发巳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它的应用正在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当领域中,包括交通运输、金融、医疗、制造业等。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全方位的变革,毫不夸张地说,人类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的时代。

人工智能的大多数应用需要“大数据”支持。没有大数据的积累,机器就没有学习的对象,就无法进行分析、判断,也就无法模拟人的思维决策。换言之,没有高质量、丰富的学习数据,就会影响人工智能的开发。日本学者冈本义则也指出:“对于供AI学习用的数据,能够收集到多数品质良好的信息,直接关系到人工智能的性能智能所立足的数据信息含有丰富的商业价值,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不过,目前人工智能的权属、域外立法经验都没有得到充分研究,这不仅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数据的开发与利用带来隐患。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开发者制作优质的数据,进而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否则,当人工智能开发者面临其所依托的数据被盗取时,盗用者往往通过钻法律空子,剽窃到有价值的数据,这将损害开发人工智能团队或个人的原动力。因此,以何种法律来保护人工智能数据,已成为今天我们所面临的热点问题。

人工智能数据到底是物权、知识产权,还是创设的新型“数据产权”?本文尝试结合域外相关经验考察,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应做如何应对作初步探讨。文中所定义的人工智能数据(简称AI数据)是指人工智能训练和深度学习时所依托的数据,它既包括未经加工处理的最早产生的裸数据,也包括运用算法、计算机系统等技术生成的衍生数据,不包括未经处理的个人数据信息。

人工智能数据理论捉襟见肘

(一)人工智能数据与物權

法学定义的物权要符合三大特征,即稀缺性、有用性和可控制性。人工智能数据在商业领域中具有商业价值,符合物权定义,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了保有人工智能数据的价值,企业通常会采取技术安全措施来阻止竞争对手猎取其已收集的数据信息,以保持数据的商业价值,因此它具有稀缺性。从物理性质上看,AI数据可以为人撕支配与控制,具有可控制性。因此,人工智能数据是一种无形的物权,但这样的认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A擞据保护的范围则仅限于以电子格式收集、处理、存储和呈现的内容,而非信息本身。如数据属于无形物权,那么当人工智能数据被非权利人控制后,权利人主张AI数据的返还,即可实现权利救济。然而,由于数据的无形性,一旦数据被他人菲法占有,将会变成无法更改的事实。数据的虚拟性、无形性将导致返还的数据财产价值落空。因此,当人工智能数据被他人非法侵占后,按照物权来保护数据,无法将其恢复到数据未被侵占前的状态。

(二)人工智能数据与知识产权

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基于此学者们对定义对象做了新的概括,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知识产权是基于创作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第二种,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作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种,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由此可概括: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的特征。

人工智能数据系依照算法、程式、规则而产生的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的构成和特性,应被纳入知识产权的法律范畴。不过,还有人工智能数据可能无法被纳入到知识产权范畴内的情形,比如说被匿名化的非结构性数据,部分群体上传到手机等设备中的跑步数据,它只是纯粹的数据信息。对此,是否要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取决于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意志,即有无进行数据挖掘、训练的必要。如认为有必要,人工智能数据开发者则可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如认为无必要,该数据则作为“开放数据”可以对外公开、共享。对此我国的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回应。目前人工智能数据流通市场上,人们通过订立协议,比如说数据许可使用协议或依靠“以物易物”进行交易,尽管短期内企业可以各安其事、各取所需,但长期看,这不利于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的合法化,不利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尽管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樹人工智能数据以及相应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回应,但当下是否有必要将其定性或创设新的权利类型,比如说数据财产权、数据产权等,以更好确立地确立人工智能数据的法律边界?我个人认为是没有必要的。首先,过早地将AI数据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予以保护,会影响数据的正常流程,一般受法定保护的数据保护期限都较长,不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其次,人工智能产品和形式还在不断发展变化,现在设定无法达到预期的紙当人工智能产品发育成熟后,AI数据的法律属性会越来越明晰,到时再予以界定会更为恰当,更能实现它与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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