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权制度体系与国际比较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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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权制度体系与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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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权制度概述

(一)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

数据已成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1]数据第一次以生产要素的身份出现在中央文件中。国家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市场化,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指出,将数据上升至主要生产要素范畴。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再次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3]当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必将打破传统经济的壁垒,加快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发展进程。

数权制度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快速发展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保障。近年来,由于数权制度的缺位,数据的确权、定价和流通等问题日益凸显,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特别地,在数据爆发式增长和数据要素市场快速发展的阶段,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将是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数权制度建构、数据伦理约束、行业自律监督,将有助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混乱、垄断、浪费等难题的解决。加快构建数权制度体系,助推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监管机制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二)隐私、信息与数据区分的法律意义

在数字时代,任何关于隐私、信息和数据的区分最终都具有内容和形式的双重性,三者之间不可完全割裂开来(见图1)。从承载内容来看,隐私承载着自然人的机密信息,信息承载着包含部分隐私在内的其他内容,而数据只能通过专业手段才能读取其中蕴含的意思,三者之间所传达的意思可以是相同的、交叉的,甚至是完全相异的。从存在形式来看,隐私基于自然人主观意识而存在,信息则是将现实世界的所有内容进行剥离并归纳总结,而数据可以是隐私、信息乃至现实世界的数字化。从主要目标来看,隐私保护是为了自然人可以有尊严地、体面地活着,信息保护注重于平衡安全和利用,数据保护则是兼顾隐私保护和信息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三者之间是可以动态转换的(见图2)。

图1隐私、信息与数据的关系

图2隐私、信息与数据的动态转换

新近颁布的《民法典》对隐私、信息、数据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事实上,已经搭建了隐私权、信息权和数据权并存的基本框架。隐私权是较为纯粹的精神性人格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主要包括私生活不被骚扰和侵犯、个人私密不被公开和非法披露、私人活动不被打扰和侵入。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以事后救济为主,事前的风险防范相对薄弱。个人信息权既包含精神层面的权利,也包含财产层面的权利,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除了被动防御第三人的侵害之外,还可以对其进行积极利用。数权则是注重数字规则构建、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中数据人的基本权益保护。

(三)数字人权视域下的数权制度体系建构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数字时代,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逐渐融为一体,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成为这个时代的主要标志。人类的生存、生活、生产高度依赖数字科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可以说时时处处体现为对数字科技的需要。人权会根据社会的实践发展演变而不断充实和完善,基于人权的数字时代特性,将数字价值注入其中,强化人权的数字属性,“数字人权”由此诞生。国际学界通常认为,世界范围内的人权形态曾有三次历史性转型。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人权观围绕物理世界中人对财和物的各种行为展开,而第四代人权就是以数字人权为代表的新型人权观。

要确认和保障数字人权,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数权制度以隐私、信息和数据等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数据在全生命周期中的权属、权利、利用和保护等为主要研究内容,是具体调整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等之间法律关系的制度体系的总称。数权制度并不是要取代传统的法律体系,而是以一种交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各部门法的既有知识图谱,全面回应并持续解决数字时代不断涌现的法律风险和难题。数权制度体系聚焦各部门法在数字领域衍生的共性问题,在横向上整合传统法律部门职能,在纵向上打破部门法之间的隔阂,通过不同研究角度探索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和应用普遍规律,形成具有内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制度框架和制度安排。

二数权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数权法律保护比较

数据的安全治理是互联网全球治理的核心,不仅是世界各国立法的焦点,更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见表1)。欧洲各国在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上处于世界前列,绝大部分国家都设有个人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并且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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