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docxVIP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docx

  1. 1、本文档共6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试行)

四川美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水力发电企业(指水工建筑工程全部建成且已投产的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

1.1.1.3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

1.1.1.4未进行大坝安全评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适用于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

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1.1.1.5未取得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适用于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1.1.1.6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7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文件

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

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2.2电力业务许可证无效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

1.1.3其他

1.1.3.1未按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五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含职业健

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

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

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

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2.3: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

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

文档评论(0)

nln1993041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