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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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6-15)

日期:2013-08-13

(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

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

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上述组织

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

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

第六条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之间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公平

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

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九条公司经营和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股东、董事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

和谐的企业文化。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2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

守,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资产

安全,促进公司高效运作。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应当了解基金行业的现状和特点,熟悉公司的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尊

重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支持公司长远、持续、

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

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公司资产。

第十五条股东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及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为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不得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持有股权,不得委

托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

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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