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2003-).docxVIP

内地和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2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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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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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签订CEPA协议(包括《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来,内地与港澳之间不断加强经济方面的合作,有力地促进了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为促进合作和争取更好的发展,内地与港澳随后又签订CEPA多项补充协议,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国务院于2009年1月批准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广东省放在内地与港澳密切合作的最前沿,是对CEPA协议的落实深化及对我国区域合作战略的顺应和配合。而为了落实CEPA协议、其补充协议以及《规划纲要》,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更紧密地合作,广东省政府分别与港澳政府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笔者认为,要实现内地与港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规划纲要》和两份《框架协议》的目标,应首先分析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划纲要》和两份《框架协议》的性质,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不同作用。

一内地与港澳经济一体化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共有五种,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而在当今WTO框架下,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是比较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笔者认为,内地与港澳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既不属于上述五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中的某一种,也不同于欧盟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这两种比较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内地与港澳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一种形式,是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特殊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区域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内地与港澳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殊模式

首先,内地与港澳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并没有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那样创建了“区域经济组织”或“区域性经济集团”。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这两个国际组织本身及其成员国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因此,传统的WTO框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分立的国民经济体通过契约或协议在区域内逐步实现产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并协调宏观经济政策而形成经济联合体的过程。[1]也就是说,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一般都会成立“区域经济组织”或者“区域经济集团”。然而,内地与港澳之间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三个单独关税区在WTO框架下进行区域合作,并没有成立区域性经济组织或者区域经济集团。

其次,内地与港澳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协作与安排。在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前,国际社会中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一般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组成,或者是由不具有从属关系的非主权实体与主权国家组成。而内地与港澳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和与其具有从属关系的单独关税区组成的,这在GATT的历史上以及在WTO以前的实践中都是没有出现过的。我国的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不同于GATT和WTO体系中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是在WTO框架下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殊模式,具有国际性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单独关税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样的平等仅限于在WTO的框架之下,限于WTO管辖的范围之内。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其管辖的范围是贸易,而贸易只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各国合作的经济生活内容十分广泛,例如大量的投资活动、金融、技术和环保等,而这些远远超出WTO管辖的范围。内地和港澳之间的合作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在这其中只有部分经济生活属于WTO的管辖范围。作为WTO框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WTO管辖的事项,内地和港澳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而由一个主权国家和与其具有从属关系的单独关税区形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WTO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实行自由的安排。[2]

2.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我国区域经济战略的重要部分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经济全球化的先行步骤,能够促进世界经济的逐步融合,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生,最根本的是因为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政治经济实力存在差异,其综合国力、竞争能力不同,所处的国际环境也不同,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与地理上相邻相近的国家地区进行经济上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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