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报废更换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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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资报废更换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装备水平,发挥物资的最大效能,规

范物资报废程序,杜绝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资报废和更换工作按照“集中审查,现场鉴定、最大利用、

批量处理”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物资包括设备和材料:

(一)设备:指除地产、房产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加工设备、

工程机械、交通运输车辆、办公设备等;

(二)材料:指生产使用的各类材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物资报废鉴定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副主任:

经营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经济师,委员: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物流公司经理及副经理、企管部部长、生产部部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

处长。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处,企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各企业申请报废、更换的物资进行鉴定审

核,对经审核符合报废或更换条件的物资,提出审核意见报董事长审批后

下达报废、更换批复意见,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也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立以企业

负责人为组长的物资报废、更换鉴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企业物资报废、

更换的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物资报废更换审批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批范围

(一)生产用设备单台(套)原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

用设备单台(套)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二)单件(套)价值超过2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配件,如:采煤机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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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变频器、行星机构等,刮板运输机和转载机的机头、机尾、减速机等,

破碎机的破碎锤,强力皮带机的滚筒、减速器等,以及综掘机、提升机等

设备的各类大型配件。

(三)批量更换的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材料、配件,

如:单体液压支柱、钢棚、电缆、钢丝绳、钢轨、溜槽、皮带、刮板链、

综采支架的各类千斤顶等材料。

(四)集团公司审批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由各企业物资报废、更换领

导小组组织鉴定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鉴定委员会不定期组织

人员抽查。

第八条审批权限

(一)煤矿企业报废、更换物资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非煤企业报废、更换设备报集团公司审批,报废、更换材料由裕

隆实业公司组织鉴定并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报废、更换标准

第九条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作报废、更换处理: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二)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大修无法恢复其原有性能和工艺要

求;或一次大修费用高于设备重置价值80%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又无法改造的机型;

(四)因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理的;

(五)其他符合报废、更换条件的设备。

第十条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作报废、更换处理:

(一)库存物资超期不能继续使用或在库存过程中损坏的材料;

(二)因工艺变革闲置的材料;

(三)因配套设备淘汰闲置的配件;

(四)生产过程中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材料、配件;

(五)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利用价值的下脚料;

(六)其他符合报废、更换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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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更换、报废程序

第十一条物资报废、更换处理前,由所在企业组织生产、机电、经营、

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物资进行技术、经济鉴定,逐台、逐项填

写设备报废鉴定表或材料报废鉴定表,注明报废原因、报废标准、存放地

点等。

第十二条企业初步鉴定后提报设备报废、更换申请(注明申请报废、

更换的设备总台数、总原值和总净值)或材料报废、更换申请(注明申请

报废、更换的材料种类和数量),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物资

报废鉴定办公室。

(一)闲置设备报废申请每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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